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今年上半年跨县以上外出务工人员达790万。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区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60%以上处于15-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条例》形式颁布,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