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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号)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农保参保人员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参保或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外,并按照《规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不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于未按照《规定》参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并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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