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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门要努力拓宽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要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各县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各县对2008年4月11日前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要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州、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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