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27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稳步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促进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
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实施征地的各县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2008年4月11日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满16周岁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