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81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筑电气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由电气引发的火灾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了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通过两年的试行,现已期满。根据对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单位的检测成本审核,在广泛征求受检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并授权具有相应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质的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提供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64/T496-2007)规定的有关检测内容和项目,可收取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费。
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具体详见附表1。
三、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坚持自愿委托,委托者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开展检测工作,不委托的不得强制检测收费,承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四、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64/T496-2007)规定的有关检测内容和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规范检测行为,不得重复检测并收费。
五、检测单位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收费标准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166号)、《关于明确电气防火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复》(宁价费发[2008]60号)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宁价费发[2008]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