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坚决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支持已建成的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企业,积极推进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件的自主创新,着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防止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引导有序发展。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坚持培植发展新兴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研究制定扶持措施,抓紧编制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发展,培植高端高质高效产业集群;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资产存量,发展优质产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严格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严禁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违规新上项目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抑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的盲目投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发〔2009〕38号关于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单纯扩大产能项目,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对于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国家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需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质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规定追究责任。
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