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鸡政发〔2009〕3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医改方案“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负担”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一)凡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参加灵活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25年,女20年。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参保时我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按6%的比例一次性补足应参保年限。
(四)因企业改制、并轨等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法定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同时,自我市2000年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至该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年度止,其视同缴费年限计为实际缴费年限。
(五)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纳7000元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此政策为一次性优惠政策。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80%比例享受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每年缴纳大病救助金,享受大病救助医疗待遇。
二、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上调至4万元。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成年人标准连续缴费满三年的城镇居民,从第三年起按当年缴费金额(含政府补助部分)的15%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