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乡公房改造。
(十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在满足低收入群众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以租赁补贴为主。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公积金等优惠政策,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三)支持房地产项目提前报建。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国土部门可提前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四)缓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对已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土地,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调增容积率,且有后续新开工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调增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未售出商品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项目验收前交清。在2010年12月31日前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项目报建时缴纳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项目竣工备案时缴清。
(十五)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两级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六)减免新开工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竣工的,减半收取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和异地绿化费。涉及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属自收自支的,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单位要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行业管辖的各类中介组织加强管理。各类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四、其他事项
(十七)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户,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十八)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