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科字[2010]1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组织所有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学习领会《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整理和完善改造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要对本地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尽快组织验收。
二、经我厅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方可从事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系数的核定和评估。
三、我厅将设立改造验收省级专家库,各市也要建立改造验收专家库,并将名单报我厅备案。验收专家组应有我厅指定的专家参加。
四、改造项目验收由各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在组织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会议议程报我厅节能与科技处审核。我厅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派人参加监督指导,视同省级抽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