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工作
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对所辖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由区、县政府形成考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文化、人事部门,每两年一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文化站及其从业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文化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