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4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加快建设步伐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是建设主体,承担着规划、建设等主要职责。各区、县要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步伐,确保2010年实现乡乡都有标准化文化站的目标。对确因乡镇规划调整必须拆除的文化站设施,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选址重建,杜绝拆而不建损害群众文化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按照《办法》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市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负责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培训。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维修、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应事先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一致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尽职履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繁荣农村文化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三、加强管理,努力搞好文化服务工作
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积极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定期向公众开放,并保证每周不低于32小时,将服务社会、指导基层、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的作用发挥好。
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每两年至少要接受1次市级及其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新进人员,经考核未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文化站工作;已从事文化站工作的人员,两年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未取得的一律调离文化站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