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黑工商发〔2009〕7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十大工程”,省工商局坚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创造环境,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支持服务114户重点企业和大项目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条件,促进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的项目落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申请允许重点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予以登记。为满足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某项目投资”,并在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办理相关经营项目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支持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主体和出资形式多元化。支持有投资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外国公民参与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以其持有的货币和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其他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向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出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比例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为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创造条件。允许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使用控股企业字号、该控股企业属于无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只要不与本地企业字号相同,即可为其核准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四、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便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落户。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大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大项目或重点企业设立的非生产性分支机构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此类非生产类分支机构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