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函〔2009〕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遂宁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的窗口和桥梁作用,积极、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为遂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上海办事处是遂宁市人民政府派驻上海市的综合服务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业务工作接受市招商服务局的指导。
第三条 上海办事处设在上海市。
第四条 上海办事处不配备编制。办事处主任由市政府在上海市工作的成功人士中择优聘任,两年一聘。办事处主任根据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处理委托事务。办事处主任与市政府及其办事处均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上海办事处的工作服务范围:
(一)积极为遂宁市搞好招商引资,做好相关的工作。
(二)为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所驻地区开展经贸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活动中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所驻地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市场变化、产品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四)维护我市企业在驻地区域的合法权益,对区域内的遂宁籍民工开展维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做好市级领导到所在地开会、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六条 上海办事处不单列经费,市级有关部门到上海开展经贸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据实解决。市政府对办事处主任委托事务所给予的报酬,实行以奖代酬。奖励标准,按遂府办函〔2007〕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办事处主任未完成委托事项不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