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提前10日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施工方案、原设计情况,变更或“签证”的原因,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的意见,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及初步结论等;
(六)隐蔽工程隐蔽前2日告知审计组;
(七)工程进度款实行先审计后支付的原则。支付前5日应向审计机关及时报送所完成的工程实物量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等;
(八)对审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
(九)审计机关适时合理介入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并不代表减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以及审计组成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写好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准确地出具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五)当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出现变动时,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结果;
(六)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计组应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七)根据审计职责范围,适时合理介入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影响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正常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