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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9〕9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企业上市融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拟在境内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并已进行改制辅导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已完成上市并将募集资金在注册地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在境内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成功后,根据上市企业注册地政府申请,经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由省财政按照企业注册地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地方政府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解决。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重点扶持拟上市公司在成立和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妥善处理。

  三、省政府重点扶持拟上市公司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四、省政府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重大技改项目,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

  五、符合条件的省政府重点扶持拟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高科技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控股公司因历史形成的债务担保问题致使债务规模大,影响企业通过上市辅导,或对上市申报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由当地金融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对实现上市及再融资的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管理层和主要业务骨干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资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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