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八)依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托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有效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体制的接轨问题。
四、加强自身建设
(十九)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票据,规范票据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
(二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组织,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自律水平。
(二十一)实行信息披露和服务承诺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责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不欺诈,不做虚假广告,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赢得赞誉。
(二十二)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要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科学的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监督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和违法行为,形成自律诚信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项民办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