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支持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的方式新办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鼓励、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承担区、市、县(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各类扶持项目。鼓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科技主管部门或专利主管部门可予以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助。在安排科技三项资金的使用方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中间试验产品,可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偿试用服务,其所得只能用于本产品的研发。
  (十)支持民办环保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以项目为导向,通过政府扶持、购买服务,优化配置环境公共资源,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项目,加大对环保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力度,提高其自理、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沟通、参与作用。
  (十一)支持社区民办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在社区建设中已经形成的服务性实体,要组织依法登记,使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发挥作用。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登记。鼓励更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社会化。
  (十二)支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开招标。建立政府委托经营、购买服务、补贴服务等制度,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教育、卫生、就业培训、社区服务、福利服务、科研项目、公益事业、慈善活动、公益性文体活动、法律救助等与社会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
  (十三)新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全民创业政策。要把加快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全民创业的有力抓手,与抓兴办企业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奖励,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专项资金,对规模大、质量高、社会效益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社会评估等级给予资金补贴。财税部门要根据税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行状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快发展。
  (十五)加强信贷服务。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推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强对重点扶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完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服务,建立符合民办非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内部运行等制度。
  (十六)完善土地供应办法。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要把社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民办福利机构、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供地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