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9〕19号)和十七大报告精神,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目标,立足促进全民创业,建设和谐社会,坚持“政府主管、社会参与、民间自办、科学管理”的原则,着力构建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一是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落实相关政策为保障,着力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体系。三是从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出发,有计划地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从业人员每年递增,增强重点民办非企业单位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
二、加大支持力度
(三)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社区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不需要资格审核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清理和修订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