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任务
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行使县(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政府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提高居民自治能力。
(三)做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拥军优属、兵役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环境卫生、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就业等工作。
(六)收集辖区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条件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根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常住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3万人以上的范围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街道办事处;县和县级市只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1个街道办事处,同时按照“设一撤一”的原则,在县(市)现有乡镇总数内撤并1个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