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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村庄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要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方式,加大对村庄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现有各部门、各专项的涉农资金在不改变管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由区(县)统筹协调,按照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的要求,集中用于整村推进的相关项目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金融、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资金扶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村庄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对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造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1. 市政府从2010年起设立村庄建设专项引导资金600万元,各区(县)要相应设立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向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中的相对集中建设的试点村倾斜。

  2. 各区(县)要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相对集中的村庄建设,解决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问题;对“双挂钩”农村居住点土地增值收益,可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部分建设和农房改造建设;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地需拆迁异地集中建设的村民居住点,要统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

  3. 要整合发改、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等各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向试点村倾斜,具体由区(县)统筹安排。

  4. 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重建村、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

  (二)用地支持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 要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村庄建设和农房建设预留建设用地空间。

  2. 要积极争取利用好“双挂钩”政策,逐步扩大双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

  3. 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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