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乡镇政府是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管主体,具体负责本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村委会(社区)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等安全措施;对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区政府(管委)和交通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和地方海事机构加强现场宣传和现场监管。
(六)各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对客渡船舶交通安全负责,要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二、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非营运性船舶(渔业船舶除外)。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规定,非运输船舶由县区、乡镇政府(管委)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库、旅游景区等封闭水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进行检查,依法打击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并在乡镇自用船舶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安全管理告示牌。
(二)各乡镇政府是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村委会(社区)与乡镇自用船主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一),并组织在乡镇自用船舶上喷涂“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负责组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管理台账。
(三)各村、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落实在乡镇自用船舶上喷涂“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特别是农忙、集市、群众性活动、节假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予以查处。
(四)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