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疗管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4号 2009年12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苏卫医〔2004〕5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传染病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传染病管理的基本原则
  传染病管理坚持“资源统筹、集中收治、统一监管”的原则。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建设好传染病专科防治机构,对住院传染病人实行集中收治,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二、依法设置传染病防治机构
  市级设立宿迁市传染病防治中心,各县可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或选择一所县级综合医院设立传染病房,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设立传染科、传染病房。全市一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专科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具体负责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和门诊治疗工作。市区所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门诊均作为市传染病防治中心门诊部分部,业务上接受市传染病防治中心指导,市传染病防治中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传染病收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一律集中收治于市传染病防治中心和县级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未经许可,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收治。
  设立传染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对确诊为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病人要及时动员其转传染病防治机构住院治疗,不得截留病人或变相诊断为其它疾病收治住院。对病情危重的传染病人首诊医疗机构要积极实施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至传染病防治机构住院治疗。
  四、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制度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规要求,建好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等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专病门诊。充分发挥监测哨点的作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四早”方针,在烈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要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执行各类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和程序,对诊断明确、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分诊、转诊或转运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治疗,不得滞留或截留病人。分诊、转诊或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以及消毒、隔离、防护等有关转运的规定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