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要求,整治到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加快矿山技改步伐,具备技改条件的矿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造到位。矿山技改项目必须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才能组织实施。不能如期完成整顿治理任务的矿山,在整治期限届满后一律实施关闭。
(四)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必须按管理权限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并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或整改。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和颁发证照,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大型矿产资源要优先配置给实力强、开采工艺先进、技术装备水平高、有管理经验的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五)加强宣传,赢得支持。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制定政策,理顺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小煤矿整顿关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的资金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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