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
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
1.2009年8月-2009年11月,由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报市经委。
2.2009年底前,《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中确定的我市21处露天矿山,必须按要求关闭到位。
3.2009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0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4.2009年底前,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 中确定的我市34户粘土砖瓦厂,必须按要求淘汰、关闭。
5.2010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其他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1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6.2010年底前,完成皖安〔2008〕6号文件确定的5座有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以及皖经办〔2009〕34号文件确定的14座限期治理的尾矿库的整治任务。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根据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市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六安电力公司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
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