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
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能,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的同时,要做好与耕地保护工作的衔接,形成各部门都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核,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切入点,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把耕地保护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第一责任人离任审计的内容中。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奖惩措施。要规范目标责任书形式、内容、签订主体,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县、乡、村要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