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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投资规模大、辐射能力强,能够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品牌知名度高、经营理念新,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服务业企业;
  4.实施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5.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6.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7.项目评审(评议)、绩效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项目补助和考核奖励两种:
  1.项目补助。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2.考核奖励。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项目评审(评议)、项目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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