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2号 2009年12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2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宿发〔2005〕3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市区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2009年在软件和服务外包基金中安排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后每年根据需要适度增加资金额度。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和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