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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统筹协调高速公路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各项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

  (三)省直有关部门

  省重点公路建设领导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项目文件的对口审批和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四)建设管理主体

  建设管理主体对项目建设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依法组建项目法人、监管施工招标投标、监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廉政以及项目计划执行考核,建设管理主体属投资方的,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主体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建设,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廉政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行业规范、设计文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项目法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项目建设的管理需要,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一)前期工作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编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初审,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山西省高速公路网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编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施工:项目法人成立、投资落实、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土地审批、施工许可批复等前期工作完成。

  (二)项目承建审批

  项目的建设模式需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市投市建和省投市建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市共建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BOT和BT项目由中标投资企业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投资协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需同时报交通运输部批准。项目建设模式经批准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概算签订投资、建设及运营、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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