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88号 2009年12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有效缓解我市公积金贷款临时性资金紧张的矛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先行向银行申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全部或部分差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其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年限内进行补贴的一种业务方式。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在住房公积金个贷比率达到或超过85%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启动贷款申请轮候制,同时开展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
三、公转商贷款采用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轮候排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均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申请。
四、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及配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公积金中心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后,购房人持审批通知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手续;
(三)商业性住房贷款手续办好后,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借款借据和借款(抵押)合同等资料,与公积金中心签定利息补贴协议书;
(四)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