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业突破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全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名列前茅或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五)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八)不依法组建工会、不支持工会工作的。
第九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及构成,由市劳模评委会根据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参照以往惯例确定。其中农业劳动模范占20%左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和生产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