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
(九)市招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查处合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移送市招标局,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招标中心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接受市招标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操作程序、交易场所的管理办法,经市招标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发布招标公告;
(三)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资料;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统一接受并管理进入市招标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
(六)统一安排并管理开标、评标场地,组织开标、评标;
(七)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建立供应商、投标人及竞买人信息库;
(九)根据招标采购单位委托,负责代理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交易项目,依法组织实施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建立并保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档案。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查、处理涉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未集中采购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