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河流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全市重点河流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重点河流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战略方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重点河流治理目标的完成,严控跨界污染,根据《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河长制工作总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分别负责挂牌河流,组织协调挂牌河流治理任务的实施及目标的完成。建立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各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水质断面达标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河长制,制定“一河一策”的综合整治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生态修复重建,实施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第三条 市环保、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协调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相关工作,推进重点河流整治,抓好河道疏浚、护坡绿化、截污导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实施工业点源提标升级深度治理,逐步消除市区内河道黑臭现象。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日常工作,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河道整治工程,市建设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断面水质监测,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河长制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交通、城管、卫生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