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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审核确定。缴费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各市(区)按照年初征缴预算进行征缴,所征收基金转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区)每季度前15日内按上季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各地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因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划转。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管理。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核和支付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基金待遇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备案。工伤预防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四)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管理。各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从全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用。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加上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先行垫付,以后分年度从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和全市风险调剂金中归还。实行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后各地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与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挂钩。

  四、工伤保险责任

  (一)责任考核。各市(区)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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