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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

  主功能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虹桥商务区内除主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规定,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征收土地、拆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虹桥商务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虹桥商务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功能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主功能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四)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主功能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手续)
  本办法确定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委托书予以明确。管委会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区域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虹桥商务区其他区域内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前,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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