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连江县黄岐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10〕1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商住用地等四个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黄岐镇等五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连政地〔200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黄岐镇、凤城镇、丹阳镇、浦口镇、晓沃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商住用地等四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0717公顷海域和5.437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4.5912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黄岐镇内将0.0717公顷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并从浦口镇、晓沃镇交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应调减5.4378公顷(其中耕地指标4.5912公顷),但你县应保证今后交通道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