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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十一)深入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培育拟上规模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龙头企业。继续引导规模以下企业走“专、精、特、新、配”之路,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和生产规模,2010-2012年确保每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300户以上。对纳入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要加大财政、金融、科技等有关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其上规模上水平。
  (十二)引导中小工业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按照“一区一主业”的原则,引导园区外中小工业企业逐步向工业集中发展区(或重点镇工业点,下同)集中,实现集中、集群、集约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面向小企业创业的标准厂房,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5%、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认真落实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整个节能系统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纳入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协调机制,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科技成长型、专业配套型、综合服务型、高新技术型等小型工业企业,不断增加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创造就业岗位。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因季节性影响的企业采取调整班次、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自我调节和支付保障机制。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对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可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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