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两证”一年换发一次。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申办条件:
(一)仅生产木(竹)质家俱用品的家俱店申请办理“两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4.合法有效的个人或法人证明;
5.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6.有固定加工场所,相应的流动资金及加工设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二)除仅生产木(竹)质家俱以外的木材加工企业申请办理“两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第1-5项条件;
2.有固定加工场所,相应的流动资金及加工设备,固定资产投入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木材检尺人员和1名持证上岗的检疫人员;
3.两年内自建用材林基地5000亩以上,且持有申请人的林权证。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凭“两证”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两证”实行“一场(厂、站)一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必须按照“两证”规定的项目,在规定的地点经营加工,严禁一证多场(厂、站)。
第十条 “两证”不允许买卖、转让、租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改变名称、厂址、法人代表、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必须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办“两证”。
第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破产、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发证机关应注销“两证”。
第十二条 “两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审查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总结;企业收购原材料台帐和产品进出台帐;辖区林业执法单位提供的遵纪守法情况证明;法定代表人近期相片;上年度“两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税费解缴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