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指以木、竹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单位和以木、竹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竹半成品或成品等木竹品。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按照石柱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