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缅怀纪念革命先烈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人防工程、国防园、兵器馆等;
(三)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在不影响军事保密的前提下,军队的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可以接待有组织的参观学习;驻地军事机关可以为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开放军营、提供训练场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会同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不同教育对象和国防教育需要,编写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或者国防知识读本。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防教育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