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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驻地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派出教员、提供场地和相关器材。

  第八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开展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

  (一)将国防教育的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教学中;

  (二)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聘请国防教育辅导员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一)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

  (二)开展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七天,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十四天,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个学时。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民兵组织整顿、执行勤务、征兵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做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协助地方做好国防教育教员培训和军事教员派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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