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3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
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林政秩序,确保生态安全和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区域范围。凡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以及进入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实行网格化管护。
在黄水镇设置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负责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查处各类森林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各类设施等,享有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