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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进行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158号)规定的对象及标准进行补助,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 补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财政补助对象。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158号)规定参保的居民,即可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同一居民属于多种困难类型,不能重复享受财政困难补助。

  第五条 城镇困难居民确认条件。

  (一)低保人员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009年以6月份低保领取证为准,以后每年以10月份低保领取证为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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