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协助其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查处工作.
5.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争议和信访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督促指导并协助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指导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首先要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由当地党委政府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信访和劳动保障部门.
四、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共分为准备启动、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启动阶段
主要任务是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动员部署。
1.制定方案。各盟市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总体要求,层层制定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并制定岗前培训方案。
2、先行试点。根据各盟市申报情况,首批选定部分地区为首批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后逐步开展。
3.动员部署。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组织辖区单位召开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动员大会,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主要任务是配备人员、搞好培训、摸底调查、采集信息、建立台帐。
1.配备专兼职人员。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赋予其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责和任务,担负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任务。同时,为适应工作需要,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备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民政协理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农村牧区行政村(嘎查)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7号)的精神,做好劳动保障协理员配备工作,并赋予其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责任务,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2.进行岗前培训。各盟市要对拟选配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其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