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10]1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
为推进我区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盟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务于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促进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推进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线,以政府协调劳动关系为主导,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基础工作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目标任务是:以社区平台为依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组织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和基础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组织网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争议矛盾,促进劳资和谐,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工作职责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用工备案、摸清用工底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协助劳动监察监督检查、调处劳动争议纠纷。
1.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数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经济类型等。
2.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