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一)由各乡镇社保所负责辖区内参保居民信息收集和录入,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个人缴费,存入基金专户。并负责向县医保局报送本乡镇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增减变化等情况。
(二)县医保局根据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统一制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用颜色区分筹资标准),通过乡镇社保所发放。
(三)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1日-11月30日之间均可到辖区乡镇社保所缴纳次年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其中:8月1日-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时间。在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后,不再收取本年度参保基金,户籍新迁入人员以及本年度内未参保的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满2年后,可重新自主选择不同筹资标准参保,参保人员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所辖乡镇社保所进行变更登记。
(四)家庭户籍在本县的在校学生,应随家庭参保;家庭不在本县,但户籍在本县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家庭、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但常住本县学校的学生,可自筹资金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第四章 补偿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险补偿的条件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段缴纳个人保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
(二)已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次年参保费用的,视为自动终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补偿。
(三)连续三年选择二档标准参保的居民,从参保第四年起可享受降低起付线或提高封顶线的报销待遇,具体享受额度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县医保局同意转诊到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及特病、重大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的在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补偿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封顶线
1.起付线金额(元)
项 目
| 筹资标准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 三级医疗机构(省、市级)
|
住院
| 一、二档
| 50
| 300
| 1000
|
特(重)
病门诊
| 一、 二档
| 50
| 300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