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一)临时救助时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1次,特殊情况可救助2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因患危重疾病的家庭人员,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等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3000-5000元的,给予5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5000-1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10000-20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2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救助。其他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5000-10000元的,给予5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10000-2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2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 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超过10000元以上的,视其情况给予1000-2000元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数每人给予300-500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