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城乡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因病、因残、因火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第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三无”人员;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的人员,如:精神病人,一、二级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
凡户籍在酉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