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商商贸字[2010]17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贸委:
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我厅的全省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基础调研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商务厅。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处 郭纺英
电话及传真:0791-6265959
邮箱:guofy@jiangxi.gov.cn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西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江西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零售点的设立条件,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网点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网点规划的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规划的确认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符合网点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网点规划的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网点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的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网点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的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 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第十七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的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