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酉阳自治县报账制管理资金划拨审批表(见附件一)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一式三份),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帐人各一份。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资金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年限、项目概算、申请报帐金额、累计报帐金额、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和帐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酉阳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二)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一式三份),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帐人各一份。报帐时应提供项目费用支出的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正面必须经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签字、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签字、项目实施单位盖章)、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各项报帐原始支出单据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退回项目实施单位报帐留存,项目实施单位应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妥善保管各项报帐原始凭证。同时,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分项目建立台帐,随时掌握所管辖项目的报帐动态。
第二十二条 按照计划到项目、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原则,扶贫资金帐簿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设置一级明细帐,按照建设地点设置二级明细帐。
扶贫资金帐簿应设置拨入专款、专款支出、材料、预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未完项目结余、银行存款和现金等核算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扶贫项目库和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做好扶贫项目的选报工作,加强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完整保存报帐资料,定期自查,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