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行“4:5:1”报帐拨款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合法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大型项目要监理单位签注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帐后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预拨40%的启动资金,项目基本完工后再报帐拨付50%,完工验收后再报帐拨付10%。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大宗物资、技术、服务应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和我县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重点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扶贫主管部门必须预留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签署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按程序审核报帐。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将不予报帐: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合法凭据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审核签字或未加盖印章的;
(四)超出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出;
(六)对核算不规范或未按要求进行核算的。
第五章 报帐凭据及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批准书或采购合同。项目计划批准书是指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文件;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